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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如果没有其它的违法情节时,私自屠宰生猪一般只是行政处罚,还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
1、凡未获得生猪屠宰许可证屠宰生猪的,将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其屠宰工具、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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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代宰规定私自屠宰生猪可以直接拨打110进行报警,警方会联系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如果是农户自己家里杀猪自己食用就不属于违法,出售的话就不可以。无论屠宰的生猪是否存在健康问题,单是私宰生猪的行为就已经触犯刑法,如果在私宰生猪的同时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猪肉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猪肉,则会从重定罪处罚。
1、凡未获得生猪屠宰许可证屠宰生猪的,将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其屠宰工具、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为非法屠宰生猪提供屠宰场所、屠宰工具、运输工具或仓储设施的单位或个人,也将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另外,加工注水猪肉、销售“无牌”猪肉的单位和个人也将受到高额处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 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九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并实施生猪屠宰、检验、质量追溯等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 第二十条 第一款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 (二)运输肉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第四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本办法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二)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依照《条例》 第三十一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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