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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包含下列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 (一)在违法行为发现前,自动终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危...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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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这个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要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可以写在《案件调查报告》中,《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不要书写,只要你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行政处罚金额在法定的幅度中,就可以了。
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全面推进环保依法行政工作,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办〔2009〕12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87号),我局制定了《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四)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六)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 (七)经营或者使用行为符合质量管理规范的; (八)危害后果显著轻微,适用从轻行政处罚仍显较重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以上是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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