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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的利息是不可以预先扣保的,如果预先扣除利息的话,以实际到帐24.5万为实际借款数额。 2、丙方是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但具体是承担一...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计算民间借贷利息时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没有约定利息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二)民间借贷利率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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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息是法定利息。发包方欠工程款时,除了要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还要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债务人承担的法定义务,不需要双方约定。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记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按应付工程款的日期计算。对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了以下规定:1、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2、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工程建设时,由于工程量大,工程费用也非常大,开发人员往往不能一次性向施工人员支付工程费用,分期付款。到了约定的时间还没有支付工程费的话,需要计算利息。那么,工程欠款利息的计付标准如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17条规定,当事人支付工程款利息的支付标准,未按约定处理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因此,对于工程借款利息的支付标准,当事人可以先自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请参考中央银行发表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处理。此外,该说明第六条还规定,当事人约定预付款和预付款利息,承包人要求按约定偿还预付款及其利息的,应予以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当事人未约定预付款的,按工程借款处理。当事人未约定预付利息,承包人要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支付工程价款是业主的义务,业主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工程价款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欠付工程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了利息的计付标准:“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事实上,建设工程也是商品,建设工程的交付也是交易行为,一方交付商品,对方必须支付。借钱的话,利息就会产生。利息的计算标准如有约定,应当从约定开始,这是当事人的真正意义。如果没有约定,按照上述规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为利率法规也是央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根据上述规定,利息实际上是法定利息,所有者在支付承包商工程费用时向债权人支付利息也是民法中关于借款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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