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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
可以,只要离婚协议符合下列情形,即可确认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离婚协议,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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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身份关系,不能依据来认定离婚协议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民法典。涉及到身份关系的协议有效还是无效,自然不能用合同效力规则来作出判断。二、离婚协议牵涉感情因素,协议内容不应成为法院判决的当然依据。夫妻签订离婚协议,很多时候并不是理性的,虽然不一定受到对方的欺诈、胁迫,但也不一定完全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太多感情因素的介入,增加了协议中有关和内容的不确定性。因此,即便判决离婚,协议内容也不应决定判决的走向。法院在分割和决定子女抚养归属时,可以参考协议的内容,但不受协议内容的限制。三、离婚协议生效以登记离婚为前提,在登记离婚前,夫妻任何一方均享有反悔权。离婚协议属于附条件生效的民事行为,条件成就时,协议生效,而这个条件就是登记离婚。在登记离婚前,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反悔,而且反悔是不附任何义务的,一旦一方反悔拒绝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也就失去了生效的前提。
协议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的分割是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本没有要求重新分割的权利。 但是对于以下两种情形能再次分割: 1、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对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 2、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可以重新分割财产。 以上两种要从发现或应当发现漏分财产之次日起计算两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符合以下情况,就是无效的: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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