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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学校(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保障残疾...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获奖情况、考级证书和捐助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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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演出、庆典等活动,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参加商业保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学校(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生活、康复特点的场所和设施,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教职工。具体设置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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