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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l5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扶养、收养纠纷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1)审理本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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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1)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2)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3)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扶养、收养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重大、复杂的和一般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所谓“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是相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而言,是指案情复杂、权利义务关系较难确定,事实不清、争议较大或涉及面较广的民事案件。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外,其他民事案件均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需要组成合议庭,并在6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所谓简单的民事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权利义务关系显而易见,或者不需要经过调查即可以确定的。事实清楚是指发生争议的案件事实清楚明了,无需调查或者只需要简单的了解便可以判定事实。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某项权利义务关系无太大的争执和异议等。在审判实践中,案件是否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以及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审结。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1)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2)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3)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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