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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主席的替补制度,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根据《宪法》第84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大补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大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作为曾经当过4年副校长的律师首先佩服你的法制观念强,作为中学校长难得!做为一个校长,有这样的想法,很有远见,实在难得!心底里佩服! 1、聘请懂教育的律师担任你们中学的法律顾问,有针对性的开展一些普法教育,如讲座等等; 2、可以和检察院,法院的退休的老法官老检察官联系,让他们做你学校的法制副校长,讲讲一些关于犯罪的故事,或许有很大的效果。和律师同时做不冲突; 3、学校可以适时地围绕预防犯罪开展系列活动,如联系好少管所,让学生参观,了解少年犯的情况,这种教育最为有效,直接啊; 4、可以在校内可以多开展相关活动,如:办专刊、黑板报,看相关的电教片、电影等等; 5、多让学生看看普法的小册子,自己也可以编辑一些册子,也可以开讨论会、演讲比赛等。
今天在这里为大家解答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由什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而制定的法律。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该部法典的通过,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意味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固化为了法律制度。从法律层面来讲,监察法的通过,是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的一种具体表现。在此之前,我国的监察体制存在着监察范围过窄、力量分散、专责和集中统一不够等问题。监察法的制定,是通过国家立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固定下来,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明确了“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章中“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相呼应,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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