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
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第一,以家庭为申请对象,家庭成员需要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第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4)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①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②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③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④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⑤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⑥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各地的程序不同,下面以广州为例。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4)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①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②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③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④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⑤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⑥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每项程序具体操作如下:(1)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以下简称申购表)。(2)申请: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购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购表和相关材料。(3)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请人的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申请人的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进行公示;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4)复核: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会同区民政局按本办法规定复核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房改办住建办;区民政局应同时将申请资料报市民政局备案。(5)公示、批准并公告:市房改办住建办会同市民政局将经复核符合申购资格的申请人的情况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公示,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异议,市房改办住建办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批准申请人取得购房资格并公告,同时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准购证明。(6)轮候: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7)配售通知:市房改办住建办根据房源情况,并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售通知。(8)选房:接到配售通知的轮候人可根据配售项目房源情况选择购房或继续轮候。选择购房的,申请人可挑选住房3次。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应当当场签订选房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申请人拒绝选房的,或经3次选择不能选定住房的,或已签订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或取得房号后放弃购房的,视同放弃本次购买资格;放弃购买资格的,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购房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且户籍不在本市的,若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二)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以下(含3倍);(三)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以下(含20倍);(四)无自有住房、无宅基地;(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4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申请。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6人已浏览
225人已浏览
155人已浏览
12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