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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法》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或子女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未在征收决定单位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的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XX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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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提高或扩大征收标准和范围,不得坐支、借支、挪用和截留社会抚养费。
为了规范我省的征收管理,稳定低水平,实现人口规划目标,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口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依据《青海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具体如下:第四条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镇居民,以子女出生前一年所在地的市、县(设区的市以市为单位)城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当事人实际收入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3—4倍征收;高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4—5倍征收; (二)农村(牧区)农(牧)民,以子女出生前一年所在地的市、县(设区的市以市为单位)农村(牧区)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当事人实际收入低于人均纯收入的,按3—4倍征收;高于人均纯收入的,按4—5倍征收。多次违法生育子女的,以第一次征收标准为基础,每多生一胎加收2倍的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其征收标准以一个子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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