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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己拥有或有权处分的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向本公司的出资为自己对本公司的债务提供质押。我国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 2、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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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股权变更时,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如果中外合资、合作公司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导致公司变成外资公司,且该公司限制设立外资公司的行业,则该公司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此外,如果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进行股权质押,实现质权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该股权的作价依据。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因此,如果需要进行股权变更或质押,请务必先咨询相关部门,并遵循相关规定。
企业之间不能质押,质押只能存在与企业与银行之间。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 1、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 2、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3、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是贷款本金与质押股票市值之间的比值。 风险提示:若企业之间可以接受股东以各自企业股权质押的话,那么股东就可以质押的方式抽逃自己的出资,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也得不到保障。上市公司若接受股东以本公司股权进行质押的话,大股东就可以利用这种方式掏空上市公司的资产,或者利用质押循环套利,操控股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照参与《公司法》修订的学者的观点,这样就比较好地兼顾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及老股东利益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公司法》这一条中规定的“继承股东资格”,究竟是否等同于股权的继承呢?换言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能否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直接行使股权中的成员权?对此,《公司法》第76条至少没有直接给出答案。本文试对此问题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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