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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安全生产评价、设计、认证、检测、检验等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业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培训和咨询业务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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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的内容有很多的,你具体想要了解哪一方面的呢?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指导。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应用,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淘汰陈旧落后或者安全保障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能力。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一名。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两名。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不足五千人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八名;从业人员在五千人以上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十五名。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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