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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本市居住的,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现居住地街道办交验其地人口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或者省服务证明。
违反政策规定生育的,主管部门应当核查其地出具的征收决定书和票据。违反规定拒绝接受处理的,不予办理有关计划生育证明。
具有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的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本条例。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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