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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经过双方共同协商达成的,买卖双方都要承担一定的市场风险。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趁人之危的情形,...
开放商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一房二卖”,这种情况你可以直接去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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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为法律允许买卖的物,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不能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出卖人所有或有处分权的物。出卖人一般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依法律规定或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享有处分权的非所有人也可以作为出卖人,如抵押权人、经纪人、人民法院等。 三、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属于出卖人。以他人的物为买卖仍为有效。但如不能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并移转于买受人,则因主观不能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四、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已存在。将来产生或制作的物品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标的物的期限到来之时,该标的物仍未存在的,按履行不能处理。 五、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买卖时已特定。非特定物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六、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非出卖人特为买受人制造或由买受人提供制造所需要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物。否则,就不属于买卖合同,而属于承揽合同。
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在决定退房退款时,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以及各方的过错责任大小,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
维权方式有很多种,总的来说是三种(1)协商解决。如果你们双方就纠纷问题分歧不大,那么可以进一步协商,寻求一个折中处理方案,必要的时候起草一份协议,约定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协商解决的好处是,时间短,问题解决的快。(2)向主管部门投诉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对方的主管单位投诉。比如中介的上一级主管单位是建委,商家的主管单位是工商局或者消费者协会等等。投诉这种方式,不能完全达到想要的结果,但是,有些公司或企业如果对于上级主管单位有一定的惧怕,也许通过投诉的方式就能解决你的问题,可以尝试一下。(2)发律师函。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委托律师向对方发正式的律师函。律师函可以对对方起到催告和警示的作用,催促对方积极主动承担责任,比起司法途径要便捷许多,但律师函没有强制性,如果对方拒不履行,最终还是需要提起诉讼。(3)提起诉讼。如果经协商和发律师函,对方拒不解决问题的话,那么你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立即承担赔偿责任。诉讼方式也是最终的解决方案。在有纠纷的时间,建议就尽可能的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多搜集证据,这样便于日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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