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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 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根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只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却与一方或数方签订大大超过自己履约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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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根据以上规定,因欺诈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其他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则为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合同;所以民事欺诈也是产生合同纠纷的原因之一。
(一)从动机目的上区别。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 1、行为人从签订合同时起就具有骗取的动机和目的。 2、开始并无明显的骗取故意,本身也非完全没有履行能力,但合同签订后,抱着能履行则履行,履行不了就拉倒的放任心理,不做积极努力,致使对方遭受严重损失,而将较大数额财物归自己一方非法所有或占有。 3、在签订合同时行为人并无诈骗故意,但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或因履行困难,或因其他方面的动机,行为人的主观意念发生了变化,想无偿地非法占有或所有签约对方的财物或其它标的。 4、行为人在与对方签订合同时,内心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对于是否履行义务,是否非法所有或占有他人财物,内心还没有确定的意念,或者对自己最终无履行约能力还没有明确的认识,主要指行为人实际上并非完全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二)从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上区别。衡量是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除从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上区别外,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签约后有无履约行为如何,是另一关键因素。判断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意愿的主要客观根据是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从具体情节、后果上区别。正确认定是否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不仅要从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方面考察,还要从具体情节、后果上进行对比分析上,这些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二者之间的界限的表现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 1.对行为人主观目的认识不一 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以签订、履行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合同纠纷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是从订立、履行合同中牟取利益用于经营活动。因此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纠纷区别的关键所在。 2.对行为人有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认识不一 履行合同能力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的资金、货源等履行合同的条件或称物质基础。这是判断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 3.对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认识不一 实际履行原则是合同法规定的重要原则之一,当事人是否为履行合同作出了积极努力,往往是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备合同诈骗犯罪故意的依据之一。 4.对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原因认识不一 合同纠纷当事人因客观上原因诸如经营决策失误,不可抗力事由或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而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具有诈骗财物的故意,是主观方面原因导致不履行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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