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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 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根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只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却与一方或数方签订大大超过自己履约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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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合同诈骗犯罪往往与合同纠纷交织一起,罪与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要划清它们的界限,大体有三种情形: (一)内容真实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签订,表明了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并非旨在诈骗他人钱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属于诈骗犯罪。但是,有的行为人以有限的履约能力和他人签订大大超过履约能力的合同,就另当别论了。以超出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签订后,行为人积极落实货源,设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终没有完全履约,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但若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设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诈骗他人财物的企图了,此时就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二)内容半真半假的合同。就是那种行为人只具有某种履行合同的意向,就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其内容带有半真半假的性质。这类合同客观上已经具备部分履约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许多条件的制约。如果行为人有履约意图,客观上也为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最后因种种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相反,如果行为人借有部分履约能力之名行诈骗之实,没有为合同的进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了。 (三)内容完全虚假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完全没有履约能力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行为人在主观上就没有准备履行合同,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明显,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行为人主观上无长期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只是想临时借用,待将来有收益后再行归还对方的,一般不宜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区别在于犯罪和非犯罪。由于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在外部形式上有相同之处,其表现都有合同,但内部表现不同。1、主观表现形式不同。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构成关键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纠纷中,没有这个要求。合同诈骗的最终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占有后的财产转为他用或者自己挥霍,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客观构成要件不同合同诈骗罪在客观表现上,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为要件,如冒用他人身份、伪造变造票据、开空壳公司等。签订合同时,行为人根本没有合同中列出的设备条件,只是为了欺骗当事人,让对方在合同中签字。在合同纠纷中,行为人不必冒用他人的身份或条件欺骗对方。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行为人可能会夸大自己的能力或条件。虽然也有欺诈行为,但比合同欺诈轻微得多。3、履行合同的态度不同。在合同诈骗中,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因为他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一般按照合同履行职责,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诚意和积极性。一旦给对方造成损失,当事人将愿意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合同欺诈与合同纠纷的区别在于犯罪与非犯罪的问题。由于合同欺诈和合同纠纷在外部形式上是相同的,它们的表现都有合同的存在,但两者的内部表现是不同的。1、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欺诈的关键是非法占有,在合同纠纷中,没有这一要素,合同欺诈的最终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占有财产进入他人使用或浪费,无意履行合同。2、客观构成不同的合同欺诈犯罪在客观表现中,是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为要素,如使用他人身份、伪造变更账单、开设空壳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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