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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虐幼儿园老师致受虐儿童人身损害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受虐儿童的监护人可以向施虐老师主张,也可以向幼儿园主张。 3、施虐老师与其所...
1、幼师虐待幼儿违法。 2、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教师虐待儿童将受到刑法的惩处。 3、《刑法修正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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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虐幼儿园老师致受虐儿童人身损害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虐儿童的监护人可以向施虐老师主张,也可以向幼儿园主张。施虐老师与其所在幼儿园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 2.施虐幼儿园老师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赔礼道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但是,现实中,一般受虐儿童所受的身体伤害很轻微,这就使得受虐儿童的监护人主张赔偿时陷入困境,能获赔偿的项目和金额也微乎其微,只有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官可以凭自由裁量权多判一点。受虐儿童的监护人基于诉讼成本与收益的考虑往往会放弃诉讼的司法保护。 3.行政责任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63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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