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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法院一般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1)原告要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权利来源)(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原告着名商标的复印、模仿、翻译、翻译或与原告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相似,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与商标相同或相似)(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没有权益,也没有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4)被告注册(有恶意)
在人民法院审理有关网络域名的侵权纠纷中,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构成侵权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以适用《民法典》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4、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以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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