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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侵权责任认定方式如下: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晓。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侵权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详细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者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相同或者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解;(三)被告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没有注册,使用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有恶意意见。第五条被告的行为被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恶意:(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者其他在线网站的;(三)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注册域名后,未使用或者准备使用,故意阻止权利人注册域名的;(五)有其他恶意情形的。被告证明其在纠纷发生前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知名度,可以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和域名不同,或者有其他情况证明其不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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