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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的具体办法和程序,人民陪审员法没有规定,应当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掌握。一般应当由基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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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的具体办法和程序,人民陪审员法没有规定,应当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掌握。一般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提请任命人民陪审员的议案,介绍拟任人民陪审员人选的基本情况、任职资格情况和选任工作情况。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提请任命的人民陪审员人选资格进行审查,向常委会提出报告。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提请任命人民陪审员的议案审议后进行表决。有的地方还召开会议,由人大常委会向任命的人民陪审员颁发任命书。对于法院等没有对应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任命程序,可以参照该法官的任命程序,研究制定具体办法。人民陪审员经人大常委会任命后,应当依照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开进行就职宣誓。
对于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的具体办法和程序,人民陪审员法没有规定,应当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掌握。一般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提请任命人民陪审员的议案,介绍拟任人民陪审员人选的基本情况、任职资格情况和选任工作情况。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提请任命的人民陪审员人选资格进行审查,向常委会提出报告。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提请任命人民陪审员的议案审议后进行表决。有的地方还召开会议,由人大常委会向任命的人民陪审员颁发任命书。对于法院等没有对应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任命程序,可以参照该法官的任命程序,研究制定具体办法。人民陪审员经人大常委会任命后,应当依照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开进行就职宣誓。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陪审员是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行使国家审判权力的审判人员。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等法官的职务,都是由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人民陪审员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力的审判人员,也应当由国家权力机关任命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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