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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的具体办法和程序,人民陪审员法没有规定,应当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掌握。一般应当由基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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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的具体办法和程序,人民陪审员法没有规定,应当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掌握。一般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提请任命人民陪审员的议案,介绍拟任人民陪审员人选的基本情况、任职资格情况和选任工作情况。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提请任命的人民陪审员人选资格进行审查,向常委会提出报告。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提请任命人民陪审员的议案审议后进行表决。有的地方还召开会议,由人大常委会向任命的人民陪审员颁发任命书。对于法院等没有对应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任命程序,可以参照该法官的任命程序,研究制定具体办法。人民陪审员经人大常委会任命后,应当依照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开进行就职宣誓。
为了体现对回避问题的慎重,既要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要防止不必要的程序拖延,影响办案效率,、和都规定了审判人员回避的决定程序。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决定程序与其是相同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中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第四十六条中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中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1)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该原则有利于合议庭在评议时意见分歧时作出决定。(2)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只能由经过合法任命的本院的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充任。(3)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在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应当注意,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时,不能担任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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