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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退休;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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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可以提取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解读需求。做到不分户籍,人人可提,使得提取群体覆盖面更广。对一次性付清房款的、还清贷款的、正在还房贷的、租房并准备按揭购房的、租房并无计划在本地购房的、无购房租房等不同住房消费群体的,都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三是合理设置提取情形,积累资金,通过低息贷款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作用,支持职工(包括夹心层群体)解决自住住房问题。从《提取规定》条文来看,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用途多,使用更宽松。如占我市人口总量较大比例的外来人口中,租房占多数,考虑到此种情形和我市住房公积金启动之初的特点,提取要件上不需要提供租房合同,实行诚信申报;另外也考虑到部分群体在深圳无自住住房消费支出的现状,为增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目的性,将此情形纳入到“其他住房消费情形”中去,缴存累计满12个月后,每年度即可以申请提取一次。而“其他住房消费情形”包含的范围很广,包括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房装修费、旧住宅区加装电梯费等其他未纳入《提取规定》第五条即购房、租房、还贷和建造、翻建、大修中的住房消费情形。这些在全国住房公积金实践来看,是特色之处。台提取一次。九、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的条件和要求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年可提取一次,上一年度或连续几年没有提取的,可以累计提取;每次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时段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存总额的30%。需要说明的是,其他住房消费包括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房装修费、旧住宅区加装电梯费等其他未纳入《提取规定》第五条即购房、租房、还贷和建造、翻建、大修中的住房消费情形。十、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依据职工在2010年12月前在社保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若是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还有剩余额度没有提取的,职工可以按照在社保局缴存住房公积金时的提取政策来提取,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职工账户内既有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又有2010年12月后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提取:(一)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可根据《提取规定》实施前我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规定申请提取;2010年12月后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我市《提取规定》规定的住房消费及其他情形进行提取。(二)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和2010年12月后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一并按照我市《提取规定》规定的住房消费及其他情形进行提取。十一、非深户职工的提取情形和要求按照我市的提取具体政策,非深户职工同样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房、买房、还月供以及其他住房消费。考虑到非深户籍职工在户籍所在地的宅基地建造住房的需要,我市增设了该提取情形,目前具体操作办法正在制定中,将在今后适时发布。此外,非深户职工离开深圳的,在其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和接续手续后,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申请提取。职工不能办理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停止缴费时间自申请之日起应当满三个月。未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须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且职工工伤保险自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之日起停缴达三个月;其中劳动关系终止证明不能提供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须已办理封存手续。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符合下列条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取凭证2、离休、退休的;提取凭证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凭证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取凭证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凭证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提取凭证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取深圳公积金的条件: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按本市规定的比例支付自住房租金; (4)退休;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户籍迁出本市的; (七)户籍不在本市且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 (八)女满45周岁,男满50周岁,失业,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2年; (九)在国外或港澳台定居; (十)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自住住房限于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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