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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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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大股东不可以强迫小股东转让股权。 对自己拥有的股份进行转让是股东的权利,大股东不能强迫小股东违背自己意志交易股份,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有一定条件。
大股东不得强迫小股东转让股权。转让自己的股份是股东的权利,大股东不能强迫小股东违背自己的意愿交易股份,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有一定的条件。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是任意的。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必须得到其他股东一半以上的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也可以进一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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