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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或者对有证据能证明的刑事案件,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有两种救济途径,一种是获得不立案的书面通知后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另一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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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刑事案件后不立案,可以申请复议。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30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后七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审查申请后30日内作出决定。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立案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案件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处理方式是: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解释不立案的原因。认为不立案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收到通知后立案。
对于刑事自诉案件,证据不足的,法院不应受理立案申请。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证据的自诉案件,被害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后,涉嫌犯罪的,依法提起公诉,若未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机关等行政部门处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后,由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追偿。 对于已经立案,由于缺乏罪证,被害人撤回自诉或被驳回自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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