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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淫秽物品罪不属于经济犯罪,属于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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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理论上是只需要“以牟利为目的”贩卖了淫秽物品就构成这个罪名,并以此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刑法总则有个“但书”,就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就把符合了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但情节很轻不必以犯罪处理的行为排除了。还有,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蹲监狱,刑罚有非监禁的方式,比如管制,缓刑,还有免于刑事处罚的。最主要的其实是对这种现象治理力度不够,放纵了很多这种行为。
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行为人必须是以牟利为目的。也就是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在主观上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且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包括生产、录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刻印、摄制、洗印淫秽物品等行为。具体一点说“复制”就是通过翻印、翻拍、复印、复写、复录等方式对已有的淫秽物品进行重复制作的行为。“出版”就是编辑、印刷出版发行淫秽书刊、画册。“贩卖”就是故意销售淫秽物品的行为,包括发行、批发、零售、倒卖等。“传播”就是通过播放、出租、出借、承运、邮寄等方式致使淫秽物品流传的行为。如果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这五种行为其中的任意一种,并且只要是以牟利为目的,就都构成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就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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