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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
1985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把偷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同在社会上作案的加以区别)如何理解和处理的请示报告》的批复。该《批复》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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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根据《最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的财产一般不能按犯罪处理。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处理时也应与社会作案不同。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还有其他严重情节,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的愤慨,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多次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经教育不变,家庭成员和亲属不安;盗窃无生活来源的亲属财产,造成生活困难或其他严重后果;盗窃金额特别大,浪费,无法追回,给家庭成员和亲属造成重大损失;盗窃主观恶性深,多次在社会上盗窃,由于各种原因限制盗窃金额不大,成为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盗窃导致家庭成员与亲属关系恶化等严重后果。
家庭成员之间也有盗窃罪,但一般不认为属于犯罪。如果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酌情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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