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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的财产一般不能按犯罪处理。有必要追究刑...
1985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把偷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同在社会上作案的加以区别)如何理解和处理的请示报告》的批复。该《批复》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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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可以不追究法律责任。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但盗窃同居家属的财物是否构成犯罪,则有其特殊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把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同在社会上作案加以区别。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可考虑适当从轻。“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情形应理解为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后果极其严重、被害人坚决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等特定情形,而不是指一般情形。具体来说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特定情形:(1)因盗窃给被害人生活带来了特殊困难,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2)多次盗窃,屡教不改,被害人坚决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3)盗窃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极坏;(4)其他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情形。
1985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把偷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同在社会上作案的加以区别)如何理解和处理的请示报告》的批复。该《批复》指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偷窃近亲属的财物,应包括偷窃已分居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偷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既包括偷窃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财物专;也包括偷窃共同生活的他方非近亲属的财物。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应同在社会作案的有所区别。 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处理亲属盗窃的规定,与《解释》和《批复》的精神基本是一致的,即都认为近亲属盗窃一般不作犯罪处理的,即使需要作犯罪处理的,在处理上也应与一般盗窃有所区别。“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愤慨,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多次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经教育不改,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不安的;盗窃无生活来源的亲属财产,造成其生活困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挥霍浪费,无法追回,给家庭成员和亲属造成重大损失的;盗窃主观恶性深,多次在社会上盗窃,因种种原因限制而盗窃数额不大,而又转为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的;因盗窃造成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劣变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刑法》中规定的典型的财产型犯罪就是盗窃罪了,而这也是一个很古老的罪名。按照当前我国的规定,盗窃不一定就构成犯罪,一般情况下是要看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大小,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多次盗窃、扒窃、入室盗窃等等,法律中直接规定为盗窃罪,此时定罪并不考虑实际盗窃的财物价值多少。
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l、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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