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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局建立监测预警制度,为国家储备物资收储、动用等提供决策支撑。...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国家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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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储备物资或者资金不得用于担保或者清偿债务。国家物资储备建设用地、储备仓库等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用于投资、出租、出借以及合作经营等。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储备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国家储备物资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做到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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