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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三无产品如何处罚 首先,销售三无食品面包是违法行为!被工商部门查到,按规定是“行政处罚”,一般是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当地工商所可根据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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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不符合该规定的产品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三无产品”。 对于“三无产品”,生产者之所以不把其名称、地址等上述信息标注出来,往往是该产品存在极大的侵权风险,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也可能是侵犯他人的商标权或者专利权等,以防止权利人追究其侵权责任。而且,根据法律规定,这种“三无产品”不允许在市场上流通。一般社会公众对此都有认知,销售商对此也应当是有所认知的。如果销售商销售的商品是“三无产品”,那么就可以认定销售商对该产品存在极大的侵权风险是有所认识的。在此主观状态下,其仍然购进并销售该商品,主观上就属于重大过失,不能免除侵权责任。但是,在消费者是完全民事行为人的情况下,购买者应当注意检查所购买产品属于“三无产品”。因此,消费者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应当减轻销售者的赔偿责任,销售者不需要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这是不合理的。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如果你们不服,可以向该质量监督局的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作为销售者,应当从质量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或批发企业进货,并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严格履行进货验收义务,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等标识。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应拒绝进货,已进货的,应当作退货或其他处理。如果销售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销售的产品是法律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例如,对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公告中已公告的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仍然进行销售的;在进货时收受供货者贿赂的等,则应对销售者给予与生产者相同的处罚。但是,如果销售者确实不知道其销售的某产品为法律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则不应当给予其同生产者相同的处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销售者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应当承担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的举证责任;并且所提供的证据应具有充分性的特征。所谓充分性,是指销售者所举证据达到足以使人相信其确实不知道所销售的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的程度。另外,销售者还要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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