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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三无产品可否减轻销售者赔偿责任?

2023-06-11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不符合该规定的产品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三无产品”。 对于“三无产品”,生产者之所以不把其名称、地址等上述信息标注出来,往往是该产品存在极大的侵权风险,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也可能是侵犯他人的商标权或者专利权等,以防止权利人追究其侵权责任。而且,根据法律规定,这种“三无产品”不允许在市场上流通。一般社会公众对此都有认知,销售商对此也应当是有所认知的。如果销售商销售的商品是“三无产品”,那么就可以认定销售商对该产品存在极大的侵权风险是有所认识的。在此主观状态下,其仍然购进并销售该商品,主观上就属于重大过失,不能免除侵权责任。但是,在消费者是完全民事行为人的情况下,购买者应当注意检查所购买产品属于“三无产品”。因此,消费者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应当减轻销售者的赔偿责任,销售者不需要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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