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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尚有...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确定赡养人、赡养人或赡养人,以及具有法定赡养人、赡养人或赡养人但无赡养、赡养或赡养能力的城市居民。2、仍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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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 一是科学性。保障标准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一定程序,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和严谨的科学方法而制定。 二是统一性。由于一个行政区域(市、县或区)只有一个保障标准,它适用于本区域内的全体居民,无论其就业与否、身份背景如何,在这个保障标准面前都一视同仁,这不仅较好地体现了社会救济的无歧视原则,也有效地克服了原来社会救济随意性大的弊病。 三是权威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由政府组织制定和调整,并通过文件或法令形式向社会公布的一项政策规定,具有法规的效力和权威性,这使救济工作能够实行民主化的管理,并易于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1、我国最新城乡低保标准由810元/月提高到875元/月,特困人员生活救助供养标准由1134元/月提高到1225元/月,其他生活救助及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原政策规定同步调整。 2、上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由1300元/月提高到1405元/月。
享受该待遇的家庭主要是以下四类: 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3、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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