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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
发行附认公司债券,发行人提供担保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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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六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三)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四)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买卖有价证券、委托理财或借与他人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五)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配售股份总数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二)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三)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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