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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审查有关合同标的物的条款风险一:合同标的物不具唯一性的风险。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词语指向对象并不具有唯一确定,有些词语在边界上存在模糊性,如果对这些词语不进行定义,很有可能就会出现对合同标的物约定不明确的情形,甚至被对方利用,导致争议的发生。如笔记本电脑市场,各品牌笔记本都会根据功能或配置不同生产不同系列的产品,每一系列都有不同的型号,虽然在商务谈判时双方都理解交易对象所指的是哪一种产品,但是,如果为图省事不在合同中以书面的形式对标的物的名称、系列、型号确定下来,一旦发生争议诉诸法院,需提供证据证明合同标的的确切型号,徒增交易成本。这就使得本来可以在合同文本中用一句话就能够避免的问题变得复杂起来,特别是双方都没保存完整合同谈判过程中的资料的情况下,证明会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如果只有己方提供的资料,证据法上的证明力不一定能获得法院的认可。防范应对:应审查合同中对标的物的约定是否具体明确,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性能、成分、适用的质量标准、大小、重量、面积、形状、单价和总价、折扣等。特别地,对标的物的数量应尽量细到它最小的计量单位,因为同样的产品,如果它的计量方法不同,可能就会出现不同的后果。
什么是认购书,认购书具体有哪些条款一、认购书具体有哪些条款认购书条款通常包括:(1)合同双方基本情况、(2)商品房基本情况、(3)价款与付款方式、(4)定金数额、(5)磋商期限、(6)定金处理规则。二、什么是认购书认购书属于行将谈判的预约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预约与本约之关系,其法律效力在于约束双方于约定期限内内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事宜继续磋商,以最大诚意促使合同订立。签订认购书后出卖人必须保留房屋至约定磋商之日,此前不得另行定购或转售,但买受人不能如期而至则可能坐失商机;买受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出卖人另行订购或转售则无法实现权利。为保证双方如期进行磋商,认购书配置定金条款,以定金的得丧变更制约双方如期进行磋商,出卖人可以保留商机,另行订购或转售则双倍返还定金,买受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自身原因而不能订立合同则丧失定金。据此可知,定金担保的是双方在约定期限内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事宜进行磋商,而非迫使一方必须订立合同,否则定金将变成陷阱或枷锁,其后果将是一方以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为代价而毁约,或者是一方被迫接受对方提出的不平等条款。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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