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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关于债务的承担,依据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后,债权人对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遗漏的债务起诉股份合作制企业; 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股份合作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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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关于债务的承担,依据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在报纸上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告知债权人可在规定期间,向公司提出异议,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变更。债权人提出异议时,公司应进行清偿,或者提供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1.企业公司制改造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的,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3.企业分立的,债务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采用股租、股售相结合的改制方法,原企业继续存在的,因流动资产中通常包括债权债务,职工受让后,原企业的资产从形态上看实际上分成两部分,不管原企业是否主要依赖租赁费生存,都可按照企业分立的债务处理原则来解决企业改制前所欠债务的承担问题,原企业在获得租赁费用或资产出让金后偿还债务。 2.改制后原企业注销终止后,仍只是企业组织形式和投资主体的变更,新企业应当承担原企业债务。债权人应将新企业与原企业主管部门列为共被告,原企业主管部门以出租的亏损企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等财产为限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3.如果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主管部门将亏损企业的厂房、土地等动产或机器设备租赁给职工,流动资产评估作价由工受让后投资人股,因不动产等固定资产实际上被主管部门抽回,使新企业的偿债能力受到削弱,这种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起诉的,还应当追加企业主管门作为被告,以出租的原企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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