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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
一、简化和规范手续 在申请国际专利的时候,申请人只需要向本国专利局递交一份申请,就等同于向C内的多个缔约国递交了申请。这一好处为申请人申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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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日是专利法规中使用的术语,申请日是从专利申请文件递交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之日算起。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视为申请日。 优先权日是对应于专利(或实用新型)申请过程中的要求优先权的日期。优先权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两种类型。 外国优先权指专利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在一个缔约国提出申请专利后,在规定时间内又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时,申请人有权要求以第一次提出的日期作为后一个提出申请的申请日期的权利。提出这一申请的日期要求,称为优先权日。 优先权日也可以针对本国优先权而言。下面针对本国优先权对优先权日进行解释。假设某个人在2012年1月1日向中国国家版权局申请了一个专利,但由于某些原因(比如:当时写这个专利的申请文件写得不够好,或者是所写的保护范围过小,或者是当时所申请的专利存在漏洞),造成这个专利的申请被版权局驳回,或者是自己觉得不好而主动撤回,然后在一年之内(也就是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经过完善以后,此人再次向国家版权局提出一个类似的专利的申请。那么此人就会担心,在自己的第一次申请到第二次申请的时间之间,如果有其它人了解了自己的专利技术,也跑去申请了一个专利,且在自己第二次申请的时间之前,那么自己的第二次申请岂不是就作废了吗?在这种情况下,此人在第二次申请的时候,就可以在专利请求书中要求优先权声明,声明自己对第一次申请的专利有优先权。此时第一次申请的日期(2012年1月1日)就是第二次申请的优先权日。
优先权原则是专利申请原则之一包括国外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优先权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前者为国外优先权,后者为本国优先权,两者在适用的专利类型、申请地点上,都有所不同举个例子,甲于2006年10月31日在美国申请某项发明专利,他又于2007年10月20日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美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中国将其在美国申请的日期即2006年10月31日作为他向中国申请的日期,如果在2006年10月31日至2007年10月20日期间,有人在中国就相同的主题申请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授权
外国优先权,与专利申请的状态无关,只与申请日有关,即:在申请日起12个月之内即可。原因为:要求这种国外优先权之后,对本国的专利申请的审查没有任何影响。 国内优先权,与专利的状态有关,如果在先专利申请已经授权,将不能够作为优先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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