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据上海市政府新闻办消息,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今天宣布,7月1日起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2年月均工资调整为2013年月均工资,月缴存额上下限分...
上海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2018年养老金上调开始落地。近日,上海率先公布养老金具体调整方案,要求5月18日到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要...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2011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1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一、调整内容(一)自2015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4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1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即不超过30271元(201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54.25元×5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808元。2015年7月1日前缴存基数低于1808元的,自2015年7月1日起将自动调整为1808元。(三)自2015年7月1日起,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下简称缴存比例)。(四)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为各 5、 4、 3、 2、1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2140元、1712元、1284元、856元、428元。 按问题十公式计算得出的月缴存额,未超过上限的,按实确定超过上限的,按上限确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8人已浏览
332人已浏览
315人已浏览
14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