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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执行阶段,法院可以司法拘留被执行人,主要有两个原因: 第一,不按时如实申诉财产; 第二,有能力执行判决,拒绝执行。 妨碍执行、转移财产...
满足以下条件时,仲裁法院裁定先执行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执行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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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可能会为了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拒不执行。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理论上,家庭共同财产的执行的分割方法大致有: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折价补偿等。法院分割时,应斟酌各共有人的利益关系、共有物的性质、经济效用及公共利益等,选择采取最为公平、合理的方式。不可分物,应采取变价分割方式,即先直接予以整体拍卖,而后执行被执行人的份额价款。对于不可分割的共有财产,法院必须进行整体变价或折价,才能使执行工作得以继续。由于涉及全体共有人的利益,整体变现或折价方案须征求全部共有人的意见,只有其他共有人对变现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时,法院才可执行该共有财产;否则法院只能裁定中止执行程序,待各共有人分割该共有财产完毕后方能继续执行。实践中,如遇到各共有人就分割方案迟迟不能达成一致,或被执行人怠于行使请求析产的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代位诉讼。此外,为防止被执行人怠于行使该权利,或协商最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除了由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诉讼外,还可规定在不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可以按拥有共有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在被执行人取得共有财产的确定份额或者补偿资金后,即可依法恢复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取得共有财产的确定份额或补偿资金予以强制执行。如其他共有人无正当理由对抗执行,可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确保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总之,目前在执行实践中已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了对于共有财产的执行问题,然而我国相关的法律中关于执行共有财产规定亟待健全,这就有待于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从而不断推动相关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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