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情节显著轻微、...
刑事案件的公诉条件是: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明。证据确实充分; 2、实施的犯罪行为属于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属于检察院...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提起公诉,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将刑事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要求给予刑事处罚的刑事诉讼活动。提起公诉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权力。《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条件可分为实体条件、政策条件和程序条件。1.提起公诉的实体条件。实体条件包括两个: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二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所谓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指检察机关对下列事实已经查证属实:(1)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为或者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2)确定被告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3)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是某一种或某几种性质的犯罪的事实;(4)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的事实。查清上述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的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4)言词证据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指控的犯罪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足以排除非被告人作案的可能性。2.提起公诉的程序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和诉讼的实际需要,提起公诉必须具备两项程序条件:(1)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具有管辖权;(2)被告人在案。3.提起公诉的政策条件。提起公诉的政策条件是实现公诉个别化的要求。当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贯彻国家的刑事政策,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被害人态度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如果认为提起公诉更符合公共利益,即应提起公诉;反之,应当不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程序包含下列活动:1.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案件审查完毕,需要提起公诉的,应当由检察长决定或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在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情况下,主诉检察官对其办理的部分案件可以决定提起公诉。2.制作起诉书。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后,应当制作起诉书。起诉书必须加盖检察院的公章并附上有关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3.移送起诉书和其他证据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明,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的范围有以下几类:一是告知处理的案件。所谓告诉处理的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告知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几类: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婚姻自由暴力干涉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虐待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案件。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轻微,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轻微刑罚的案件。如果受害人提出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几类:1、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件。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3、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4、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重婚案件。5、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遗弃案。6、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决定不追究的案件。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了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7人已浏览
414人已浏览
238人已浏览
13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