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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事自诉案件

2021-11-29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的范围有以下几类:一是告知处理的案件。所谓告诉处理的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告知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几类: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婚姻自由暴力干涉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虐待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案件。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轻微,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轻微刑罚的案件。如果受害人提出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几类:1、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件。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3、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4、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重婚案件。5、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遗弃案。6、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决定不追究的案件。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了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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