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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按...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再婚夫妻,再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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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再婚只有具有下列情况才可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 1.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网友所述情形可以对号入座:不能吧。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再婚后是否可以再生育子女,必须符合所在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再生育条件。对再婚夫妻再生育政策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授权于各省市(自治区)人大及常委会制订。各省市经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对再婚再生育子女的规定的条件会有所不同。以经修订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例,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再婚夫妻可查阅所在省市经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生育调节”部分,自行对照,那上面应该明确了再婚夫妻的再生育政策。
符合国家和吉林省计生政策的再婚夫妻,可以再婚后申请再次生育子女。规定是,要求再生育的,由夫妻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夫妻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材料。《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二十九条公民应当依法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两个以上子女,另一方无子女或者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户籍及居住地在边境县(市、区)的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 (五)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的。第三十条夫妻有生育第一或者第二个子女意愿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夫妻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登记,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第三十一条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由夫妻共同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材料。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当签署意见,由一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再生育条件并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婚育信息可以在本省核实的,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婚育信息需要跨省核实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办理。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再生育证明;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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