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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最高检《规则》第365条规定,对于无法直接听取被害人意见的,可以通知...
在审查起诉阶段,一般应听取受害者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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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最高检《规则》第365条规定,直接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有困难的,可以通知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因此,听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必须程序,对相关口头意见应记录在案,对相关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审查和起诉应当听取受害人的意见。由于检察机关在审查和起诉阶段充分听取受害人的意见,有利于核实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审查和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
听证人员应当在听证意见书中,对听证案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调查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提出维持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但调查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处罚裁量不当的,提出纠正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的意见;(三)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但调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程序上不足的,提出调查人员补正后再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五)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六)违法行为符合减轻或者从轻条件的,依法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意见;(七)违法事实不清的,提出继续调查的意见;(八)发现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提出移送的意见。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九)依法提出的其他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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