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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审查案件怎么听取受害人的意见?

2021-09-30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最高检《规则》第365条规定,对于无法直接听取被害人意见的,可以通知被害人提出书面意见,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办案人员直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通过询问被害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核实其他证据; 2、听取被害人关于案件处理的意见以及对惩罚犯罪的要求,告知被害人有权就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综上所述,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嫌疑人,听取受害人意见,在讯问嫌疑人的时候,由专门人员做笔录,通过这个手段,检察院可以弄清案件,巩固证据,如果公安机关有违法办案的情况,这样讯问后检察院也能监督要求重新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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