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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致使单位发生损失的,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承租人没有过错,租赁合同中的设备损坏可以不予赔偿。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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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安排下正常提供劳动,本人并无违反劳动纪律或工作规则行为,没有过失或者仅存在轻微过失,即使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造成重大损失也是可以解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者没有故意损坏的,不用承担责任;劳动者故意损坏,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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