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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内,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或技术要求发生变化的,原许可机关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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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食品生产监管,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实施条例以及产品质量、生产许可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已经设立的企业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持合法有效的,按照本章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办理许可申请手续。许可机关按照本章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受理已经设立的企业从事食品生产的许可申请,并根据现场核查结果和检验报告决定是否准予许可以及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二)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三)生产场所迁址的;(四)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发生变化的;(五)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六)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七)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进行核查和检验;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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