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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内,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或技术要求发生变化的,原许可机关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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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食品生产监管,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实施条例以及产品质量、生产许可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二)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三)生产场所迁址的;(四)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发生变化的;(五)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六)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七)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进行核查和检验;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新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实施许可的食品品种申请生产许可检验。许可机关接到生产许可检验申请后,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申请企业在封样后七日内将样品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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