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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与步骤

2024-12-03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公式是怎么写的? 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 = 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 × 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 1.5 元至 30 元;中等城市 1.2 元至 24 元;小城市 0.9 元至 18 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 元至 12 元。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计算公式:年应纳税额 = 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 × 适用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每平方米土地的年税额为:大城市 0.5 元至 10 元;中等城市 0.4 元至 8 元;小城市 0.3 元至 6 元;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0.2 元至 4 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办法,其应纳税额公式为:应纳税额 = 单位税额 × 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如某企业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 20200 平方米,该企业所在地土地使用税年税额为 4 元/平方米,计算该企业应缴纳土地使用税为:20200 × 4 = 80000(元)。 征税对象: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 2 倍 - 5 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相关规定: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土地的等级划分,按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 1.5 元至 30 元; (二)中等城市 1.2 元至 24 元; (三)小城市 0.9 元至 18 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 元至 12 元。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 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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