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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审委托书,是委托他人代理一审案件的诉讼事项,一般是代委托人准备诉讼材料,参谋诉讼技巧,参加庭审,接收法律文书等。到一审判决或调解结案后委托结束。 2、而强制执行委托书,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强制执行,是在有了可以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之后,如果是诉讼,应该是在有了法院的生效判局书或调解书之后,委托内容上,受他人一般代委托人准备强制执行的材料,提供申请执行的相关法律知识,办理申请手续等。
强制执行是执行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1、主体不同:申请执行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和措施。2、法律效力不同:申请执行只是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的保护自身利益的申请。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定的保护申请人利益的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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