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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一般是无权直接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但是,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
1、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是由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做出的,属于行政权的范畴,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行使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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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由具有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进行,属于行政权力的范畴。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行使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属于司法权的范畴。根据法律原则,行政权力不能干预司法权力,司法权力也不能干预行政权力,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改变具体的行政行为。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拘留、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完成的,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继续核实和审理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犯罪嫌疑人。
具体行政行为是由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做出的,属于行政权的范畴,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行使的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属于司法权的范畴。按照法理,行政权不能干预司法权,司法权同样也不能干预行政权,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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