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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当配备心理健康辅导员,根据未成年学生的生理、心理发展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生理、心理上的关心、教育和指导,并对进入青春期的未成年学生进行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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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卫生、工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通信管理等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义务阶段的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免试就近入学,不得拒绝接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未成年人入学。学校不得责令未成年学生停课、转学、退学,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处分未成年学生,应当听取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的申辩,并及时答复。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制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关工作制度;(三)组织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四)组织、指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救助工作;(五)接受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控告和举报,并督促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六)保护未成年人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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