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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拆迁与商业拆迁补偿是一样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两者的补偿情况是一样的,应当按照当地的拆迁补偿标准来进行赔偿,如果对相关情况不清楚的,...
拆迁方给出的拆迁补偿太低,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去采取措施。在拆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先与拆迁方进行谈判协商,谈判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被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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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办会给你指定的几个评估公司对您的房子进行市场价评估,评估的是单价然后实地测量您家的房屋面积(如老的多层单位房测出的面积可能比房产证要大)最后用评估的单价测量的面积=拆迁赔偿款。 2、或是给您分一套拆迁恢复房,一般是原有面积的1.3到1.4倍不等。例被拆房100平米,回迁房大约130-140平米。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补偿是一样的主要是看你的房子面积和房子的成新和结构以及装修等等(也就是几成新,当然了钢筋混凝土的肯定比砖混的补偿多一些) 但是你家没装修所以估计也多补偿不了多少 至于土地是集体性质还是国有性质没有区别征地就是把集体土地性质改为国有土地性质对你来说不过是把以前出让的国有土地拿回来转卖而已相对集体土地没什么优势 一般来说是按照土地证和房产证上的登记面积算补偿但是各地具体操作不同所以你最好别跟别人说你自己勘测只有120平米回头土地部门听说了估计就不给你按证照面积补偿了 提问人的追问 2010-12-1309:24 你说“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补偿是一样的”,我们这里的村干部,以我是外来户为由,要从我的拆迁补偿费中提走一部分,请问国家有此方面的法规吗?提取的比例又是多少呢?麻烦你了。2010-12-13 11:10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款=合法宅基地面积×区位价格+房屋建筑面积×房屋重置价格。 以下是2010年拆迁法征求意见稿,并没有明确规定城镇和农村区别,不过产权都是应该进行评估的!所以应该是按市场价格进行! 第三章补偿 第十八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第二十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出具的估价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调查结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补偿估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二十三条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和用益物权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人员和被征收人应当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调查结果应当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依据调查结果、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的意见,对补偿方案予以修改完善,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补偿方式和房源情况以及签约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补偿方案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其中,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补偿协议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征收个人住宅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提供适当房源。 第二十七条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的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或者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廉租住房保障或者经济适用住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搬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补偿决定被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为违法的,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赔偿被征收人的损失,并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施强制搬迁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第二十九条征收租赁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租赁关系未解除的,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第三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在过渡期限内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未按照补偿协议提供产权调换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用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从事征收补偿与搬迁具体工作的,应当加强对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并对其实施的征收补偿与搬迁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克扣、挤占补偿等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公益性拆迁的经济补偿和商业补偿是一样的,都是依据拆迁评估的价值进行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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