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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未登记,依法成立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但是抵押权需要登记后才设立。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要双方签订的房产抵押合同是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的,无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该抵押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房产抵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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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未登记,抵押合同如果没有其他合同无效的事项,抵押合同也是当然有效的,只是抵押权未生效。 《物权法》第15条对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作了原则性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规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登记是针对特权的变动而采取的一种公示方法,是否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物权法》第185条第1款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为要式合同,该合同并未直接产生抵押权这一担保物权,而是必须与登记结合,才能设立抵押权,如房地产抵押应当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只有这样抵押权才生效。但未办理登记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所以房地产抵押合同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抵押权并没有产生,但是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成立时即生效。
房地产抵押未登记。抵押合同符合合同生效要求的,有效,但抵押权未生效。 法律规定不动产产权变更等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规定外,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就有效力。但是对于不动产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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